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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例

 楼主| 发表于 2024-7-20 14:4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属地:四川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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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江安某置地有限公司发布投资回报承诺房地产广告案
2023年11月7日,江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监测平台-案件信息表”及相关证据材料,对江安某置地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予以核实。
经查,当事人在江安县江安镇滨江路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有约60套住宅房、60间门面房未售出。为了尾盘销售盘活资产,于2023年9月初,委托宜宾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作安装促销公交站牌广告,分别在“竹都广场公交站”“南屏大道东段装饰城公交站”“体育馆南公交站”予以发布。3幅广告的内容相同,均含有“即买即收益”的文字内容,且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广告单幅画面制作安装费160元,3幅广告共花费480元。
当事人发布广告的内容含有升值、投资回报的承诺和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2024年2月7日,江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在房地产广告中发布含有投资回报承诺内容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2.对当事人未在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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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江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安县某食品经营部在经营场所外未经备案开展线下食品宣传推介会案
2023年11月15日,江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江安县某食品经营部开展监督检查,该店工作人员正在给老年人开展食品讲座,讲座内容包括:木耳、贝母等产品的功效,现场大约有80余名老年人参加。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9月开始,在江安县江安镇竹海商城,以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举办线下食品宣传推介活动,推介的保健食品主要为大光荣牌冬虫夏草菌丝体口服液,推介销售的食品主要为核桃、燕麦片、枣、木耳等。期间,当事人在开展讲座、会议等线下食品宣传推介活动时,未全程录像,且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2024年1月16日,江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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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江安县大井镇某五金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3年11月20日,江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待售区域的货架上发现一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
经查,当事人在流动摊贩处购入了1台该燃气灶具,能提供进货票据。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24年1月3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1.没收已扣押产品;2.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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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四川某电梯有限公司江安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维保电梯案
2023年12月25日,江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维保的江安县某工坊电梯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维保单位的电梯维保记录最后一次维保时间为2022年10月12日,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维保电梯。
经查,由于该公司负责维保的其中一人离职,后续负责维保人员疏忽,导致维保记录未填写,当事人确有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行为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4年4月3日,江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400元的减轻行政处罚。

来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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