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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检察院、公安、残联、江安镇联合会签轻罪人员参与社会志愿服务实施办法

 楼主| 发表于 2024-6-20 09:3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属地:四川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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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安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县残联、江安镇人民政府联合会签《关于轻罪人员参与社会志愿服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推动轻罪人员积极参与社会志愿服务,加强对轻罪人员的矫治与教育,探索轻罪社会治理体系“江安经验”。目前,已筛查案件13件,拟推动符合条件的轻罪人员参与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帮助轻罪人员从刑事司法活动的“诉讼客体”转变为社会治理的参与主体。
一、明确轻罪人员范围、考察机构及主要职责《办法》明确,轻罪人员是指因涉嫌危险驾驶、交通肇事、非法捕捞、盗窃等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等从宽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办法》规定,轻罪人员参与社会志愿服务考察机构为县公安局、县残联和江安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包括对检察机关启动自愿申请参与社会志愿服务的轻罪人员进行考察和管理,如实记录轻罪人员参与社会志愿服务期间的表现,为轻罪人员参与社会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二、细化参与程序与要求
《办法》明确,轻罪人员参与社会志愿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后,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轻罪人员,告知其参与社会志愿服务的内容及其相关权利和义务,提出参与社会志愿服务的建议,听取轻罪人员的意见。轻罪人员自愿申请参与社会志愿服务,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签订承诺书,经检察机关审查后,启动社会志愿服务。三、细化服务内容与形式
《办法》明确,社会志愿服务内容应紧密结合社会治理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文明劝导、社区公益服务、法律知识宣传、生态环境保护、养老助残等社会志愿服务。检察机关应根据轻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等因素,确定考察机构,明确考察依据,确保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检察机关启动社会志愿服务后,应当及时向考察机构送达《轻罪人员参加社会志愿服务推荐函》,考察机构在接到《推荐函》三日内确定社会志愿服务内容,并通知轻罪人员。轻罪人员接到考察机构通知后,按照考察机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前往指定地点参加社会志愿服务。社会志愿服务时间以小时计,轻罪人员自愿参与社会志愿服务原则上不少于二十小时,视案件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酌情确定服务时间。社会志愿服务时间由检察机关与服务申请人共同确定,并在《推荐函》中予以注明。四、细化监督、考核与结果运用
《办法》明确,检察机关应对轻罪人员参与社会志愿服务进行不定期巡查,通过实地查看志愿服务参与情况、调查收集群众意见等形式,动态跟踪社会志愿服务效果。检察机关在收到考察机构《轻罪人员参加社会志愿服务考察结果表》后,应认真评估轻罪人员参与志愿服务情况,综合进行考核,考察结果将作为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重要参考,对于考察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的,将其作为从轻情节;对于考察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作为从轻情节;对于违反志愿服务承诺或表现不佳的轻罪人员,检察机关可以视情况终止其参与社会志愿服务,并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

来源:江安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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