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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

 楼主| 发表于 2024-6-1 15: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属地:四川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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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安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江安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如有调整,以最新公布的名录为准。第三条  在江安县行政区域内,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申请政府补偿(以下简称补偿)的,适用本细则。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情形属于政策性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保险先行赔付,其事故申报、调查核实与认定、保险理赔等按照保险合同办理。致害情形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适用本细则。因人工养殖、经营、利用及运输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侵权责任主体负责赔偿,不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负责筹措本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费用,并将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落实补偿时,应优先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补偿,鼓励林区群众投保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商业保险。县林业竹业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相关工作,各镇和有关管理运营主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县林业竹业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损失认定等相关工作。对各镇报送的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报县政府审定。负责将补偿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一卡通或申请人指定的账户。县发展改革局:涉及的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涉案受损财物价格不明或有争议的,经县林业竹业局提出,可提请县级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价格认定。县公安局:在陆生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群众疏散、划定警戒区和阻止陆生野生动物危害等安全保卫措施。县民政局:在县政府作出正式补偿决定前,受理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临时救助申请,依规发放临时救助。县财政局:负责筹措资金,将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在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按照补偿决定规定的时限和方式落实补偿资金并划拨给县林业竹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协助县林业竹业局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损失认定等相关工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助县林业竹业局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鉴定标准,对遭受陆生野生动物伤害造成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县卫生健康局: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对遭受陆生野生动物重伤的受害人实施紧急医疗救助,对受害人的救治采取先治疗后结算方式,确保不因治疗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县审计局:依法对致害补偿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申请受理、调查核实、调查情况报告公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急处置、救助和补偿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类自然保护地、城市公园、景区、林场、农场、矿山等管理运营主体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做好管理运营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情况的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三章  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

第五条

在陆生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造成陆生野生动物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正在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陆生野生动物,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可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包括击毙在内的应急控制或紧急避险措施,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县林业竹业局、县公安局或当地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

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补偿:

(一)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

(三)对合法圈养的或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造成死亡的;

(四)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

(五)为避免或减轻陆生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

第七条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主动攻击、挑逗或者故意伤害陆生野生动物的;

(二)从事非法狩猎等违法活动的;

(三)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禁入区域,或者经批准进入后不遵守保护地相关管理规定的;

(四)在非依法承包、经营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

(五)在非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的;

(六)现场核查不能认定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或者无法核定财产损失数额,且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

第八条

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补偿金额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人员身体伤害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额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造成人员丧失部分、大部分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按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并参照工伤标准鉴定结论系数计算,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即: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8倍×%(系数)=最终补偿金额。

(三)造成人员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参照工伤标准鉴定结论确认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按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计算。

(四)造成人员死亡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死亡补偿金及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丧葬费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五)造成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损失的,按照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50%。

(六)造成家禽家畜和特种养殖动物死亡的,按照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50%。

(七)造成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损毁的,补偿修复或者重置金额的50%。修复和重置工作由县林业竹业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八)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100%给予补偿。

(九)致害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再享受政府其他同等性质的补偿。医疗救治费用符合医保支付政策的纳入医保支付。

第四章  补偿程序

第九条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损害发生地镇人民政府报备,并保护现场以备核查。造成人身伤害申请补偿的,应当在抢救治疗终结后60个工作日内,向损害发生地镇人民政府提出。造成财产损失申请补偿的,当事人应当在得知财产损害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损害发生地镇人民政府提出。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申请,导致损害无法核实、认定的,不予补偿。经损害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补偿范围的,镇人民政府应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条

补偿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递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电话、视频方式申请,由损害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记入笔录。

(一)补偿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受害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受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如有)的姓名、职务、电话号码;补偿请求事项。

(二)证明存在陆生野生动物致害事实的相关材料、证明对被损害财产具有合法权益的房屋等不动产权证、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等材料。上述材料可在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时提交,也可在县政府作出补偿或不补偿决定前进行补充。涉及医疗救治的,负责核实的机关可依法查阅和调取相关医疗记录,救治机构应予配合。涉及医疗救助时间较长的,应先完成调查核实和现场取证,待医疗结束后,确定致害医疗救治费。

第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接到补偿申请后,应当安排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现场取证工作,并于完成调查取证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情况报告。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客观、公正、准确。现场调查核实人员不得少于2人。现场调查核实存在技术困难的,镇人民政府可请求县林业竹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完成调查核实后,应当将调查情况报告在发生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另选其他工作人员完成调查核实。异议属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补偿申请,同时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异议部分属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修正申请材料后重新组织公示,同时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异议不属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并继续办理补偿事宜。申请人、相关权益人对镇人民政府最终确定的调查情况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林业竹业局申请复核。县林业竹业局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相关权益人。复核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者异议内容不属实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查笔录》《致害情况调查报告》《补偿申请表》,以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含现场照片、录像、医疗病例,证明)等材料提交县林业竹业局。县林业竹业局收到材料后,经审核认为无异议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参与定损人员不少于2人,填写《江安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认定表》(以下简称《补偿认定表》),并报县政府审定。经审核认为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核。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参与复核。复核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根据复核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报县政府审定。县林业竹业局独立作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有困难的,可以视情况征求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意见或召开专家会研究讨论。因遭受陆生野生动物伤害造成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县林业竹业局委托宜宾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鉴定标准,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鉴定费用由县林业竹业局按资金使用相关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后列支。

第十四条

县政府收到县林业竹业局提交的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后及时审查,作出同意补偿决定或者不同意补偿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受害人或其代理人。

第十五条

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县财政局按照补偿决定规定的时限和方式划拨补偿资金到县林业竹业局,县林业竹业局负责将补偿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一卡通或申请人指定的账户。县监委、县审计局等部门依法对损害补偿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受害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到落实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镇和县级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涉及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的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应说明情况并主动回避。在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中应当勤勉尽责,有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串谋骗补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补偿金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县政府责令退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江安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申请表2.江安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情况调查笔录(模板)3.江安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情况调查报告(模板)4.江安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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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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