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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父女就不算猥亵了??猥亵罪应如何判定?

发表于 2018-11-2 09:2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属地:四川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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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铁路公安处官方微博31日的一条消息,让网友炸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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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铁路公安就网传的“疑似高铁猥亵儿童”事件发出官方通报:“针对10月28日网传“G1402次列车发生疑似猥亵女童”视频引起媒体和网友关注一事,南昌铁路警方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进行调查,现已查明视频中当事人周某某(男,30岁)与小女孩(5岁)系父女关系,视频中周某某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感谢广大网友对社会治安的关心。”
事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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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晚,有网友报料称,当天下午,由广州南开往上饶的G1402次高铁快到长沙南站时,见到疑似一男子猥亵怀中女童。

从网友提供的视频看,小女孩四五岁,男子不时撩起女孩衣服,抚摸、亲吻。但小女孩一直都很抗拒,试图挣脱。

据该名网友观察和推测,这名男子和女孩应该是父女关系。两边还坐着一个30多岁的女子和一位老人,小女孩叫她们妈妈和外婆,但二人一直在玩手机,毫无反应。

因为马上要下车,网友暂停了拍摄,但随后男子竟然还将手伸进小女孩裤子里,女孩一直在叫:“爸爸,我疼,你不要又摸我屁股了……”

15点54分,高铁到达长沙南站,这一家人也收拾行李,下了车。

网友热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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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网友看这样的结果都表示难以理解,微博显示,截至今天早上9时,该通报已经有两万多条评论,四万多条转发。其中很多网友对此结果提出质疑。甚至,马伊琍、伊能静等不少明星也纷纷发声。

原因是该案的核心结论——证实是父女关系、不构成猥亵违法。缺乏充分的释疑,从句式结构来看,难免不被网友理解为因果句。

@呵呵心:就算是父女关系,这样的行为也太不妥了,希望这位父亲能受到教育,不要害了女儿一生!

@左上角已摔粉碎请坚持住:所以,构成猥亵罪的主要条款的是有没有血缘关系,而不是达到某种具体程度的行为举止?

@七七然:因为是父女所以就可以为所欲为????

@冉小懒冉:评判标准是什么?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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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父女关系就不构成猥亵么?如果父亲猥亵女儿的话,就可以逃脱法律惩罚么?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父女关系和是否构成猥亵违法甚至犯罪,当然没有因果关系,这既是人伦常识,也有法律支撑。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猥亵他人,是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到《刑法》,没有任何条文表明,亲属之间的猥亵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得到豁免。相反,“幼女”和“公共场所”等都指向了猥亵罪的从重加重处罚情形。

而且根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统计,2017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中,家庭成员(父亲、哥哥、继父、祖父等)作案32起,占比15.31%。

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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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副教授刘婷婷:审视警方的表述,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证明周某某与小女孩的父女关系,二是认定周某某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但问题在于,这两者的简单组合,很容易让公众产生错觉,即认为前者是“前提”,后者是“结论”,也就是说,因为两者的亲人关系,让警方作出了不构成猥亵违法的通报。

然而,再亲密的亲人关系,也不能成为猥亵违法的挡箭牌。对于职能部门,不仅要察看完整的监控视频,还应掌握证人证言、当事人供述等证据,包括周某某的一贯表现等,根据法律对猥亵的定义,综合作出界定。这也说明,警方简短的通报,或许不足以解释视频中的“反常”,以及亲人的“无动于衷”,也就无法解答公众的疑惑。

@律师汪波克:
不论该男子是否为小女孩的亲生父亲,不管是在公众场合,还是其他场合,我个人认为,他都不应该对小女孩作出这样过度“亲昵”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放在一个陌生男子与小女孩之间,公众会一致认为这样的行为是猥亵,可是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在父女之间或祖孙之间呢?由于血缘关系的掩盖,公众的看法或许就比较宽容了,但其实无论是哪种关系,这样的行为都已涉嫌猥亵未成年女性,有违《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的规定,会对小女孩造成身心上的伤害。

@律师李在珂:
我国刑法里有“猥亵儿童罪”。犯猥亵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法律规定要从重处罚。如果父亲对女儿的动作构成猥亵,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因为双方是父女关系而免责。

@“女童保护”负责人孙雪梅:
法律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猥亵儿童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在本次事件中,从网上爆出的视频中可以看到,周某已经对其女儿实施了猥亵的手段中提到的抠摸、亲吻、搂抱等行为。但周某的行为是否是间接故意,应该成为了本案中的关键点。

案件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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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对于这样一起公众关注程度较高的舆情事件,警方介入调查,对其是否属于猥亵儿童违法犯罪作出认定,是值得肯定的回应民声之举。

但除了通报结论外,或许更应该将调查过程中的一些情况公诸于众,并就“善后事宜”一并作出处理。比如,孩子是否有心理问题,疏导工作有没有跟上?这个家庭有无矛盾,是否有利于孩子成长,有没有建立警情反馈机制等?如果这些工作做到位了,恐怕公众的担忧情绪,也会得到更有效的化解。

而从以案普法的角度来说,这是一典型案例,有助于公众廓清家人亲昵与猥亵违法之间的界限。因为,猥亵儿童本身就带有一定的隐蔽性,表面健康的亲人关系,更容易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伪装色”。

这起案件让我们值得深思的是,在私人领域,由谁来监督那些蠢蠢欲动者呢?在法律上看,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到《刑法》,都对打击儿童猥亵案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说到底,因为此类案件往往发生得较为隐蔽,且多在熟人之间,更需要各方既能从伦理道义上为受到侵害的孩子们说话,更要懂得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惩罚,这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的职责和义务。

同时,这起案件也在提醒我们各位家长,做好防范工作和儿童保护教育。父母不能将幼小子女交给陌生人看护。当未成年人的情绪出现异常时,父母应当关心和询问原因。如果得知子女被他人猥亵,不要自行报复对方,以免触犯法律。父母应当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查明案情后依法处理。

要告诉孩子们,无论对方是熟人还是陌生人,是否是亲人或你认为有权威的人,只要有人故意触碰你的隐私部位,都要勇敢拒绝。不光是隐私部位,别的地方如果别人碰了让你感觉奇怪、别扭、不安全、不舒服,同样要拒绝。

还要告诉孩子们,如果他们遭到他人的猥亵后,不要害怕和隐瞒,应当及时告诉父母,由父母和司法机关保护自己。沉默和隐瞒会使坏人得寸进尺,使自己受到更大的伤害。

来源:综合四川法制报、四川普法、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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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评论
stwl868 | 来自浙江 IP属地:浙江宁波
这个情况比较复杂
2018-11-5 16:4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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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小丁丁@ | 来自四川 IP属地:四川宜宾
我只想问这是亲生父亲吗?
2018-11-8 10:40: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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