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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发表于 2018-8-7 12: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属地:四川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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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好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按企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缴费可享受比城乡居保更高的养老保险待遇可维持退休后在城镇养老的基本生活,解除养老后顾之忧。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的条件是什么?
凡在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乡居民,均可直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参加了城乡居保的城乡居民可申请将城乡居保转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可申请一次性补缴正常参加城乡居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将城乡居保的正常年限作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符合参保条件的外省户籍人员可自愿申请在我省从事灵活就业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从城乡居保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年限及标准有哪些规定?
已正常参加我省城乡居保的,以正常参加我省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为补缴年限,可一次性补缴相应年度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时间记载为其正常参加城乡居保的初始时间。其中:2011年、2012年开始实施新农保、城居保试点的区县,参保人员在当地开展试点当年参保的,可自愿从2011年1月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参保时间确定为2011年1月1日。符合城乡居民保向企业转移衔接的缴费年限,按转移衔接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趸缴符合正常参加城乡居民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城乡居民向企保转移衔接时,城乡居保中的政府补贴部分随个人缴费累计额一并随同转移。其中,正常参加城乡居保期间形成的缴费(含政府补贴分),可参与城乡居保向企保转移衔接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的抵扣计算,非正常参加城乡居保形成的缴费(含政府补贴部分)只能作为其参加企保的个人帐户储存额。

只要是参加城乡居保且尚未达到领取城乡居保养老待遇年龄条件的人员,均可从城乡居保向企保转移衔接。对于201 1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城乡居保、年满50周岁以上的女性,在向企保转移衔接时,同样只能一次性补缴其中正常参加城乡居保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在此基础上,按照企保缴费标准逐年足额缴满5年后仍达不到15年的,可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四、 未参加城乡居保、直接参加企保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未参加城乡居保、真接参加企保的,按参保当年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执行。为了减轻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我省暂时降低缴费基数下限。参保职工可自愿在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1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五、 个体参保人员的月缴费标准是多少?
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计算公式为: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至100% (由自己选择) X20%。

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一是达到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目前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岗位的女职工需年满55周岁) ;二是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

七、个体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其待遇怎样计算?
基本养老金根据参保人员达到领取条件上年全省在岗职平均工资水平、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平均缴费工资指数高低等因素,按政策规定计算。目前,个体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其待遇具体计算办法为:月基本养老金= (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X累计缴费年限X1%+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  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和个人账户余额。

八、 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怎么办?
2011年7月1日前参保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右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2011年7月1日后参保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若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需逐年缴费至满15年。

九、 如何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
持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和转移手续。

十、参保人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因非因工死亡后怎么办?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职职工和个体参保人贯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  申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帐户储存额。

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筠工资的3个月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X7X本人缴费年限二15的标准计发。不足1年按1年计算。参保人员缴费不满3年的,按上述办法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缴费满3年及以上的,若丧葬补助金额和抚恤金的总额低于其以个体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划入统筹基金的全部养老保险费,除按上述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外  由社保经办机构补发不足部分。

咨询电话: 0831-2631 443
江安县社会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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