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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有云:“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下,父母背债,真要追责其子女吗?
近日,福建一所中学发告知书,告知书内容:新生的父母里任何一方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学校不能为该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无独有偶,2018年7月5日,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发出《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家长们的一封信》,信中指出,桃城区法院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已向市辖区内衡水市第一中学,衡水中学实验学校等所有高收费学校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辖区内各相关学校在招生时: 须对所招录学生家长的失信情况进行审查,凡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者,一律不得录取;对已招录学生,有上述情形者,一经发现,应责令退学或转到公办学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如坐飞机不能坐头等舱、坐动车不能坐一等座,也包括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
虽然这些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不能去高收费的学校,但并未侵害他们子女的受教育权,只要是普通收费的学校、公办的学校都是没有这种限制的。
自最高法院周强院长于2016年在全国人民面前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现在日程已过半,确已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阶段。为全方位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日常行为,以及督促其尽快履行偿债义务,最高法院近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涉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执行实务的法律规范体系也逐渐趋于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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