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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宣传
一、政策依据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7〕31号); 2、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宜人社发〔2017〕52号)。 二、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属于企业职工的; (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视同缴费年限)及以上的;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三、发放标准 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四、办理程序 (一)企业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技能提升补贴个人申请表》,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技能提升补贴申请。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对企业职工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审核;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或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官方网站(www.scpxjd.com)联网查询等方式对职工个人提供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核查。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在相关门户网站公示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
特别备注: 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川人社发〔2017〕31号其它规定的,职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的期限可延长到2018 年6 月30 日。 咨询电话:2625619 (来源:江安人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