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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百日平安会战”以来,江安交警大队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主动出击,严查各类交通违法,有效确保了辖区交通安全形势平稳。现将查处的部分大型货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警示广大驾驶员遵法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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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彭X科,身份证号:5125291979121248XX,准驾车型:B2,于2018年1月9日在铁留路0002公里800米实施驾驶川Q33633号牌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质量未达30%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获,并处以记3分,罚款500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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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肖X,身份证号:5115231984080471XX,准驾车型:B2D,于2018年1月12日在096县道0015公里200米实施驾驶渝C87039号牌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质量未达30%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获,并处以记3分,罚款500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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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罗X涛,身份证号:5115241989122832XX,准驾车型:B2D,于2018年1月9日在江南路(江安至南屏)0000公里980米实施驾驶川Q37390号牌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质量未达30%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获,并处以记3分,罚款500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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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马X,身份证号:5105231970051719XX,准驾车型:B2,于2018年1月11日在长井路(长鱼塘-井口)0001公里实施驾驶川E40423号牌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质量30%以上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获,并处以记6分,罚款1900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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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袁X斌,身份证号:5115251991012432XX,准驾车型:B2,于2018年1月10日在井红路0001公里实施驾驶川C17656号牌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质量未达30%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获,并处以记3分,罚款500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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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胡X勇,身份证号:5115231986092667XX,准驾车型:B2,于2018年1月10日在亢井路0010公里实施驾驶渝BQ6782号牌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质量未达30%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获,并处以记3分,罚款500元行政处罚。
交警温馨提示:货车超载不仅会严重破坏公路路面及桥梁设施,而且车辆的制动和操作等安全性能下降,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及自身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此,宜宾交警呼吁:交通安全无小事,希望广大车主认识到超载超限的危害性,从源头上断绝超载超限行为,在保证自己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切勿超载超限运输。 来源:江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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