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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个人信息三万余条 宜宾少年获刑 并处罚金五千

发表于 2017-3-17 10: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属地:四川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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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宜宾市高县人民法院对通过网络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转手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二道贩子”何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低买高卖
  少年倒卖个人信息三万余条
  2015年,父母均在浙江打工的只有18岁的宜宾高县青年何某读完高一后就辍学在家待业,无聊的何某在上网聊天中发现有人倒卖公民个人车辆财产信息,何某萌生了以此发财的念头。随后,何某在网上四处寻求他人个人信息,并使用其支付宝账号进行操作,通过QQ群以低价买进再高价卖出他人个人信息的方式赚取差价牟利。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期间,何某通过QQ群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三万余条,再通过网络转手出售,从中获利1万余元。案发后,何勇退缴了非法所得1.2万元。2016年6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构成犯罪
  一审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高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何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对何某违法所得1.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庭上,刚满二十周岁的何某,本以为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是条快速“致富之路”,没料到会触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何某悔恨万分,表示今后会改过自新,做一个知法、守法的人。
  审理该案的法官提醒,现代社会,随着信息网络的日益发展,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越加受到人们的重视。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刑法仅对特定人员,如国家机关、金融、电信、教育、医疗等工作人员在履职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才定罪处罚。修正案(九)取消了对该罪主体的限制,扩大了打击范围,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无论其通过何种途径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都将会被判处刑罚。何某倒卖公民信息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提醒广大公民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以免受到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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