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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遭!江安男子殴打妻子,收到江安首份“家庭暴力告诫书”

发表于 2017-3-3 14:5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属地:四川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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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安县公安局铁清派出所在处理一起家庭暴力案件时,开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以来江安辖区内的首份《家庭暴力告诫书》。
2017年2月20日9时30分,铁清镇洞口村村民罗某到派出所报警称:两天前的中午,因为家庭口角纠纷,自己被丈夫景某打伤了,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再向罗某了解了事情经过后,民警依法将景某传唤到派出所配合调查,经询问,景某承认了自己气愤之下打伤妻子的事实。通过民警对景某某的严肃教育,景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介于两人的特殊关系,本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民警在征得妻子罗某对调解处理意见的同意后,为两人进行了调解,对景某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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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了给景某戴上“紧箍咒”,约束今后的行为,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对景某开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同时将告诫书抄送后洞口村村委会和铁清镇妇联。
小编科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专家分析:公安告诫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之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制度为警察及时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利器。书面告诫可以警告施暴者不得施暴,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警察可以通过出具书面告诫书的形式,是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家庭暴力的中国经验。同时,书面告诫书具有证据的作用,书面告诫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根据这一证据,法院可以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判决准予离婚,对受害者给予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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