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密集型企业认定办事指南 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人员认定 |
| 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对象达到 15%-30%以上,给职工交纳了社会保险,并与新招聘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中小型企业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2.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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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对象达到15%-30%以上,给职工交纳了社会保险,并与新招聘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中小型企业 |
| 1.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申请 2.企业吸纳安置失业人员认定申请 3.企业法人章程 4.法人代表个人简历及身份证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6.税务登记证 7.职工花名册 8.职工工资表 9.职工《就业失业登记证》 10为职工缴纳社保凭证 11.与职工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
| 1.提供申报材料,向县就业局申报; 2.县就业局会同县财政、县人社等部门实地验收; 3.经验收合格并公示后按程序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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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安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江安县江安镇南外街95号二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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