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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劳动法》第六十六条; 2.《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3.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 |
| | | | | |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 34号)。 |
| | | |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2.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 |
| | | | | | | 1.《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 |
| | | | | | |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川办发〔2014〕26号); 2.《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0号); 3.《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创业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39号)。 |
| | | | | | | 即时咨询。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 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 24号)。 |
| | | | 职业供求信息、市 场工资指导价位 信息和职业培训 信息发布 | | | 并入第8、9项中。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 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 24号)。 |
| | | | | |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 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 24号)。 |
| | | | | |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 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 24号)。 |
| | | | | | | 《四川 省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认 定 办 法 》(川 人 社 办〔2015〕184号)。 |
| | | | 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落实岗位补贴政策 | |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 |
| | | | | | | 灵活就业人员鉴别难度大,暂未开展此项工作。我县更改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并发放岗位和社保补贴。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 |
| | | | | |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 |
| | | | | | | 本县无大中专高等院校,故未开展此项业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 |
| | | | | | | 并入第4、11、12、13项中。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 |
| | | | | | |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30号);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加强就业失业统计监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76号)。 |
| | | | | | |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30号);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加强就业失业统计监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76号)。 |
| | | | 就 业 创 业 证 (就业 失 业 登 记 证 )管理 | | |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30号);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加强就业失业统计监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76号)。 |
| | | | | |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12号)。 |
| | | | | |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12号)。 |
| | | | | | | 并入到10、13项中。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2〕19号)。 |
| | | | | |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 业 生 就 业 见 习 工 作 的 通 知》(川 人 社 办 发〔2011〕400号)。 |
| | | | 受理高校毕业生见习申请,为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基地搭建双向选择平台,提供相关服务 | |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 |
| | | | | | | 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 2.《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 |
| | | | | |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 |
| | | | | | | 本县暂未开展此项工作,灵活就业人员鉴别难度大。我县改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并发放岗位及社保补贴。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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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中发〔2015〕10号); 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6〕5号)。 |
| | | | | | | 1.《劳动法》第三十四条;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3.《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4.《集体合同规定》第七条。 |
| | | | | | | 本县暂无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若有便按要求即时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
| | | | | | |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条; 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2号)第三十七条; 4.《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438号)第三十四条; 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12月 17日人社部令第 2号)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0年 1月 27日人社部令第 5号)第二条、第三十条。 |
| | | | |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乡镇、社 区 (村 )及各类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 |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企业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 11月 30日人社部令第 17号); 3.《四川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定》; 4.《四川省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定》;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241号; 6.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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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许可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 82项; 2.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第四条第(二)项。 |
| | | |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号); 3.《社会保险登记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号)。 |
| | | |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266号);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193号)。 |
| | | 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不 含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转移接续) |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 |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 制 度 衔 接 暂 行 办 法〉的 通 知》(人 社 部 发〔2014〕17号);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0号)。 |
| | | |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令第 14号)。 |
| | | |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0号); 4.《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82号)。 |
| | | |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0号)。 |
| | | |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社保费征收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0号)。 |
| | | | | | | 1.《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 3.《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预存款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5〕98号)。 |
| | | |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灵活就业人员费用补缴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 4.关于下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 处 理 意 见》补 充 意 见 的 通 知 (川 人 社 办 发〔2016〕62号); 5.《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 |
| | | | | |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193号)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 |
| | | |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核定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川劳社发〔2006〕17号); 3.《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社发〔2006〕18号); 4.《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 |
| | | |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办理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第 13号令); 3.《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川劳社发〔2006〕17号); 4.《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社发〔2006〕18号); 5.《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6.《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 |
| | | |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核定丧葬补助费、抚恤金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第 13号令); 3.《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川劳社发〔2006〕17号); 4.《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社发〔2006〕18号);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26号); 6.《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4号。 |
| | | |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核定病残津贴 | | | |
| | | |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变更、调整 | | | 依据变更、调整文件,系统自动生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川劳社发〔2006〕17号); 3.《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社发〔2006〕18号); 4.《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 |
| | | |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川劳社发〔2006〕17号); 3.《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社发〔2006〕18号); 4.《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9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 6.《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7.《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 8.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193号。 |
| | | |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川劳社发〔2006〕17号); 3.《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社发〔2006〕18号); 4.《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9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 6.《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7.《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 8.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193号; 9.《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273号)。 |
| | | |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职)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 | | | 县社会保险局直接办理。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 2.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3〕20号。 |
| | | | 已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 | 1.《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2.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3.《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4.《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 |
| | | | 符合条件失业人员异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关系转迁;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 | | 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2.《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 | | | | | | 1.《社会保险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条; 2.《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 |
| | | | | | | 1.《社会保险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 2.《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15 98号)。 |
| | | | | | | 1.《社会保险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9号)。 |
| | | | | | | 并入第35项中。 1.《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3号); 2.《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 |
| | | | | | | 并入第40项中。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 费 率 政 策 的 通 知 〉的 通 知 》(川 人 社 办 发〔2015〕118号)。 |
| | | | |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 | | | |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 | | | | | | 由市级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4.《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令第 27号)。 |
| | | | 用人单位及职工工伤职工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审核支付 | | | 由市级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4.《工伤保险辅助器 具 配 置 管 理 办 法》(令 第 27号)、人社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6号); 6.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填报工伤保险辅助器具最高支付限额建议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函〔2014〕719号)。 |
| | | |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 | | | | | | 并入第64、66、67项中。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 | | | 用人单位及职工工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审核支付 | | | 合并到64。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 | | | | | | 合并到64。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 | | |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 | | |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 | | | | | | 合并到68。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 | | | | | | 合并到69。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 4.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6.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 |
| | | |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 4.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6.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通知(川人社函〔2016〕678号)。 |
| | | | | | | 合并到69。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 4.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6.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通知(川人社函〔2016〕678号)。 |
| | | | | | | 合并到72。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 4.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6.《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部令第 18号); 7.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通知(川人社函〔2016〕678号)。 |
| | | | | | | 合并到72。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 4.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6.《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部令第 18号); 7.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通知(川人社函〔2016〕678号)。 |
| | | 参保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下落不明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审核支付 | | | | 合并到69。 1.《工伤保险条例》;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部令第 18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通知(川人社函〔2016〕678号);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因工外出下落不明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川人社函〔2015〕239号)。 |
| | | | | | | 合并到68。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部令第 18号)。 |
| | | |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生 育 保 险 办 法 (试 行)的 通 知》(川 劳 社 发〔2007〕3号)。 |
| | | |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生 育 保 险 办 法 (试 行)的 通 知》(川 劳 社 发〔2007〕3号)。 |
| | | | | | | 合并到8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生 育 保 险 办 法 (试 行)的 通 知》(川 劳 社 发〔2007〕3号)。 |
| | | | | | | 合并到78。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生 育 保 险 办 法 (试 行)的 通 知》(川 劳 社 发〔2007〕3号)。 |
| | | | | | |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发〔1998〕10号); 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
| | | | | | |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 〔1996〕118号)第十四条; 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第三条。 |
| | | | | | | 1.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发〔1998〕10号)第四条第一款; 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第三条。 |
| | | | | | |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3号; 3.《中 国 共 产 党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细 则 》(中 办 发〔2014〕33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 5.《关于切实做好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接收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07〕14号)。 |
| | | | | | | 1.《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现行户口政策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3〕26号); 2.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发〔1998〕10号); 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人社系统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 〔2014〕236号)。 |
| | | | | | | 1.四川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 企 业 职 称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川 职 改〔1999〕26号); 2.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发〔1998〕10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组织从业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27号); 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9〕265号); 5.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人社系统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 〔2014〕236号)。 |
| | | | | | | 《四 川 省 人 事 代 理 暂 行 办 法》(川 人 发 〔1998〕10号)。 |
| | | | | |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称证书办理事权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人社办发 〔2015〕147号)。 |
| | | | | | | 本人携带身份证到银行网点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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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持卡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非社会保障卡卡面的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更 | | | |
| | | | |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12333咨询电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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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持卡人如遗忘账户密码,或因连续输入错误密码造成卡片锁卡,办理社会保障卡密码重置 | | | |
| | | | |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12333 咨询 电 话、发 卡银行网点 | | |
| | | | 持卡人办理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或正式挂失后、未办理补办申请手续前,找回本人社会保障卡,办理解挂手续以继续使用社会保障卡 | | | |
| | | | 社会保障卡因正式挂 失、到 期、损坏、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化、持卡人的服务银行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进行补换卡 | | | |
| | | | 持卡人在省内流动,参保地产生变化,需对社保卡内的参保地进行变更 | | | 参保人到宜宾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进行办理,我县信息中心无办理该业务的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
| | | | 持卡人因死亡、出国、失踪等原因终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需办理社会保障卡销户手续 | | | 参保人到宜宾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进行办理,我县信息中心无办理该业务的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