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通告
为解决我县县城规划区内符合相关条件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办函〔2015〕117号)规定,决定开展江安县2016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凡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且符合下列准入条件之一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依据《江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规定依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
(一)具有江安镇城镇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758元/月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在县城规划区内工作,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及其他用途房屋,与单位(或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当地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县城规划区内工作的省、市、县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
(三)在县城规划区内居住和工作,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及其他用途房屋,主申请人持有当地居住证、用工单位劳动(聘用)合同2年及以上,并在当地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非江安镇城镇户籍家庭(含进城务工农民)。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拆迁安置住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住房。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移房产产权,现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家庭人均自有产权住房面积低于9平方米/人的申请对象可依据《江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规定依法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对符合申请条件、家庭人均自有产权住房面积为9–16平方米/人的申请对象可依据《江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规定依法发放租赁补贴。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社区接件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并报江安镇人民政府。
(二)江安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并登记,经初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住建城管局。
(三)县住建城管局和县民政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批准实施。
三、优先保障
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予以保障:
(一)江安镇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920元/月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9平方米的家庭。
四、受理时间
从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咨询电话
江安镇2636172、一社区2627241、二社区2633359、
三社区2621337、四社区2627244、五社区2627245、
六社区2627240、七社区3931366、会龙社区2627011、
县住建城管局2629896、县房管局2622768、县民政局2626612。
特此通告。
江安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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