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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江安这些地方的卫生室…被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24-4-29 09:4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属地:四川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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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宜宾市翠屏区某快捷酒店未按照规定接待未成年人住宿案
2023年11月9日,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公安提示函,称其在侦办案件中,发现受害人(未成年人)在当事人场所内被侵害,当事人未对受害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登记。收到函后,该局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接待未成年受害人入住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核实登记,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行为。2024年1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案例二:宜宾市兴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兴文县某烧烤店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案
2023年12月26日,宜宾市兴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兴文县政法委的查办案件函,对兴文县某烧烤店对未成年人销售酒水进行检查,发现未成年人彭某于2023年11月7日在当事人处饮用啤酒。经查,当事人2023年11月7日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当事人未对彭某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违法所得共计3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2024年3月29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3.罚款15000元。

案例三: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4年1月8日,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市民举报后,对当事人位于某小区物业服务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与小区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含“如乙方迟延或拒交水电费,甲方可在提前通知后采取停水停电措施,乙方自行承担因停水停电所遭受的损失”的格式条款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和第六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只有在经催告用电人、用水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水费和违约金的情况下,供电人、供水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八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行为。2024年3月15日,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限期三十日内改正,并作出给予警告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安县红桥镇某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2023年11月9日,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红桥镇某卫生室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其待使用区域货架有“颈康胶囊”3盒、“风湿骨痛片”8盒、“维生素B12片”2瓶均超过有效期。因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诉药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经查阅当事人出具的处方签,发现其使用的风湿骨痛片等药品在超过有效期后还在继续进行使用,当事人确有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2024年1月4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1.没收已扣押的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安县江安镇某精品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2023年12月4日,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对江安县江安镇某精品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店内柜台在售“淘气猴”软性亲水接触镜斑点猫黑色、“仁康”软性亲水接触镜奶茶妹妹粉色等软性亲水接触镜总计10瓶,以上产品均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经查,当事人自称2023年8月在成都荷花池市场一个商家处购入的上述产品共50瓶,购进价格为15元/瓶,货值共1000元,售价20元/瓶,已销售40瓶,共计800元。当事人未索取供应商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现在也无法联系到商家,当事人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2023年12月25日,该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1.没收已扣押的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800元;3.并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口腔诊所未按规定贮存医疗器械案
2024年2月28日,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口腔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诊所洗水池旁的台面上发现已打开包装并敞开存放的“牙科石膏”一袋。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贮存的“牙科石膏”仅一袋,其余四袋未拆封并存放在陈列柜里,本案货值金额为3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2024年3月12日,该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宜宾市屏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宜宾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10月24日,宜宾市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宜宾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以下情况:1.其经营场所大门外墙壁发布一幅广告,内容为“多功能治理仪”“国家Ⅱ类医疗器械”“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关节炎、肩周炎、腱鞘炎、网球肘……的治疗和保健”等,且现场无法提供该广告的审查证明。2.销售保健食品“九生堂牌三九蛋白肽口服液”未设置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专柜。3.销售食品未索取进货票据。4.销售医疗器械未索取进货票据。5.销售普通食品“易和康远牌枇杷秋梨膏”宣称“有润肺止咳功效,和止咳糖浆一样”。经查,当事人免费让消费者使用“易和康远牌多功能治疗仪”,销售与治疗仪配套使用的“易和康远牌增效垫”。为宣传其销售产品,在未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取得相关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大门外墙壁上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广告制作费用共6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2024年3月20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宜宾市筠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烟花爆竹店经营失效的烟花爆竹案
2024年2月7日,宜宾市筠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节前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吉庆红”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实际颗粒:44头,生产日期:2020年06月,保质期:三年,总计50盒,已超过保质期限。另发现有标示“吉庆红”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实际颗粒:199头,生产日期:2020年3月,保质期:三年,总计7盒,已超过保质期限。经查,当事人在2021年1月从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购进规格涉案烟花爆竹用于经营,因疫情和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原因,造成产品积压致产品过期。除被扣押的过期产品外,其余均已在保质期内销售。上述过期的“吉庆红”烟花爆竹货值金额为38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2024年3月29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39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宜宾市翠屏区某车行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案
2024年3月1日,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售的2台电动自行车电池电压为60V,与其产品合格证上载明额定电压48V不符。经查,当事人为提高电动自行车的动力和使用时间以促进销售,于2024年2月28日对两台购进时没有配置电池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加装电池,加装时未按照产品合格证上载明的额定电压48V的要求加装电池,而是在每台电动自行车上分别加装了5块电池(12v/块),造成每台电动自行车电压高达60V。当事人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电动自行车的电池进行加装改造,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的行为。2024年3月26日,该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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