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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抵御镇域内森林火灾、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切实做好全镇灾害预防、救助工作,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及相关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救助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镇级应急救助工作。当毗邻乡镇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镇辖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镇域内应急救助工作。工作原则:(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4)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江安镇社会治理和应急管理办公室为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并按县减灾委相关指示、要求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一、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根据县减灾委相关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等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需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1)向可能受影响的村、社区、重要场所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镇以及村社区应急值班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镇应急物资储备库以及村社区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准备,镇政府办公室做好救灾物资调运、车辆协调准备工作。 (4)镇应急办要深入一线,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应急局及镇领导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 二、信息报告和发布。 及时传达转发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林业竹业、地震监测(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通报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至村社区,视情况要求村社区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村社区在灾害发生后即刻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向镇应急办报告;镇应急办在灾害发生后10分钟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对造成镇级行政区域内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镇应急办在接报灾情信息后立即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立即报告。 (3)对干旱灾害,涉及农村村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立即向镇应急办报告。镇应急办应及时核准建立台账、并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传初报工作;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完善相关表册台账。如遇村民饮水困难,应及时协调消防大队或志愿者送水,解决村民燃眉之急。 三、应急响应见附件“江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审批权限表”。(详情参照2022年《江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此件略) 四、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1)过渡期生活救助。 较大以上灾害发生后,镇应急办应深入一线了解、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建立相关台账。镇应急办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公示。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村社区应完善相关表册、台账备查,并等待镇级绩效评估。 (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村社区于每年9月上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核实等工作。受灾村社区应当在每年10月1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完善工作台账,并上报镇应急办。镇应急办汇总全镇冬春救助的基本情况,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镇应急办按分配资金制定分配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至村社区,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村社区应完善相关表册、台账备查,并等待镇级绩效评估及县应急局抽查。 (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农房保险等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①灾情稳定后,村社区应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住房台账,并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镇应急办报告。镇应急办在接报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报县应急管理局。②镇应急办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③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县住建城管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④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报告,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按照上级有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给予补助。⑤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估。 五、保障措施。 (1)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宜宾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等规定,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按照“谁响应,谁保障”的原则,由作出响应的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有关应急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应急经费投入,强化各类救灾资金统筹协调,规范支出范围,加强绩效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2)物资保障 村社区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建立台账,专人管理,有防火机具的要定期保养,确保关键时刻能够用得上。 (3)装备和设施保障 村社区要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灾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4)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定期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村(社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立救灾捐赠协调机制,完善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六、宣传和培训。 不定期组织开展村社区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 “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七、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江安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