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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收取电费、买到假茅台......宜宾这些典型案例,曝光!

 楼主| 发表于 2024-3-16 10: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属地:四川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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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发布宜宾2023年典型案例(以下为部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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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交付预定款项应谨慎

【案情介绍】
2021年1月,市民周女士在某家装建材店购买壁纸,向商家预交了定购款2千元,后来因装修计划有变,周女士不需要购买了,向商家提出退款要求,但一直交涉无果,2022年6月,周女士向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进行了投诉,要求该公司退还其定购款2000元整。
接到投诉后,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通过调查了解,消费者周女士的投诉情况基本属实。
商家表示:周女士交付定金的时候,正值商家参加建材联盟搞促销活动,活动主办方提取了管理费和员工工资及提成,因此只能扣留定金的50%作为其费用开支,退还消费者周女士50%的定金。
对于商家的主张,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不予支持。
在本案件中,消费者周女士与家装建材店仅仅达成的是购买意向,双方并未对壁纸的规格、数量、花色格式作进一步的确认,未进一步签订正式的购买合同,交付的2000元,其本意也是意向金,并非定金,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周女士已支付的“定购金”由于没有约定是“定金”,不应该被视为“定金”,也不应该享受定金的处罚性质,家装建材店单方面理解为“定金”没有法律依据。
因鉴于消费者确实是在该建材联盟搞活动时交纳的订购金,主办方也收取了提成、管理费,经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家装建材店退还消费者周女士定金的90%,即1800元。消费者周女士对此表示满意。
【消协提醒】
购买商品时要注意交纳的是“定金”还是“订金”,“定金”则具有惩罚性,“订金”才是预付款。
“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 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种规则也称之为定金罚则,通过定金罚则的运用可以督促双方自觉履行,起到担保的作用。
“订金”:若给付订金方违约,给收取订金方造成损失的,收取方可直接从订金中扣除损失部分后将剩余款项返还给给付方,如果未给收取方造成损失,收取订金方应当全额返还订金;当收方违约时,给付方也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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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收取电费 这家公司被罚5万元

【案情介绍】
2022年8月16日,市民陈先生向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某商业运营公司在转供电过程中多收取商户公区公摊电费,并要求禁止该公司转供电过得中收取公区公摊电费,南溪区市场监管局核查后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公司从2021年6月起在收取南溪区某商场商户的电费时按商户自用电占总的商场商业铺面用电的百分比收取公共区域用电,执法人员初步认定该公司从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共多收取商户公区公摊电费374495.29元。2022年12月因商场商户代表提出异议,表示该公司实际多收取商户公摊电费有70多万元。
后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该公司从2020年12月至2022年8月在转供电环节多收取商场商户电费321606.76元。该公司已按要求将多收取商场商户的公区公摊电费321606.76元退还给了商场商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从轻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在消费者举报后,南溪区市场监管局通过调取当事人业务明细账、电量电费情况统计表、电费收据及财审计报告,从中锁定当事人在电价中加收其他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的转供电价格违法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本案中,商业综合体的公区用电属于物业服务事项之一,物业管理公司应将其纳入物业服务管理费用进行收取,该商业运营公司表示没有将公区用电费纳入物业服务成本,因此按商户自用电占总的商场商业铺面用电的百分比收取公共区域用电,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属于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通过本案件反映,当前转供电市场中仍存在乱收费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南溪区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督促、监督转供电经营主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不得以各种理由在转供电过程中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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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假冒茅台酒  消委携手多部门维权益

【案情介绍】
翠屏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到彭先生来电投诉反映:2023年9月20日,在银昆高速某服务区购物超市以792元/瓶的价格买到6瓶“茅台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事务用酒”,食用后出现恶心和头痛的情况,彭先生表示其从网上查询到茅台官方没有生产过该产品,认为是假冒产品,要求退赔。
宜宾市翠屏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诉后,认为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随即将线索移送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经提请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0月18日鉴定,该标注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生产日期2007年09月12日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局专用酒”系假冒产品。经翠屏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调解,该商家予以退货退款,并赔偿投诉人40000元;该商家在翠屏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和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及投诉人的监督下,当场对退回的该6瓶酒进行销毁。
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其违法情节,对商家尚存的3瓶“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局专用酒”予以销毁没收,并没收商家违法所得2376元,处罚款20000元。
【案例评析】
通过执法部门的介入调查,认定商家销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局专用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的行为。
商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食品仍然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参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规定,翠屏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支持投诉人获得近10倍的赔偿,投诉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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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领养有陷阱 霸王条款归无效

【案情介绍】
四川省宜宾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宜宾市消委会)工作人员于2023年6月6日在宜宾泡菜坛网络发现《宜宾领养宠物骗局?众多大学生上当猫死了人欠债》帖子,通过调查了解到,四川六只猫咪宠物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至6月11日期间与罗女士等12名消费者订立《宠物领养协议》,协议约定:消费者免费领养猫咪后需在商家处购买满24期猫粮、营养膏、化毛膏等,如消费者未 按时足额、足量购买,视为违约,违约金为24个月的猫粮加营养膏和化毛膏的总购买费用金额,还对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不平等约定。宜宾市消委会立即将线索移交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启动了诉转案程序。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宜宾市消委会移交案源线索后,当即对《宜宾领养宠物骗局?众多大学生上当猫死了人欠债》帖子指向的四川六只猫咪宠物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并联系到相关投诉人进行材料收集。据调查了解,该公司与其消费者签订的《宠物领养协议》内容系当事人事先拟制好的格式合同,并非与消费者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确定的条款内容,《宠物领养协议》中约定:乙方违约金为“一次性向甲方支付24个月的猫粮加营养膏和化毛膏的总购买费用金额作为违约金(共计6912元)”,而如果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最大损失为一只猫的市场价值3800元(购进价700元-1000元),同时在该《宠物领养协议》中未约定甲方的违约责任。
2023年6月26日,宜宾市消委会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现场调解,通过宜宾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对于仍然愿意领养的领养者,按照整改后的《宠物领养协议》继续履行;对于猫病死的领养者,由领养者提供宠物猫病死证明后无条件解除《宠物领养协议》;对于不愿意领养宠物猫的领养者,将宠物猫退回后可解除《宠物领养协议》。
同时,因四川六只猫咪宠物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以警告和罚款2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处理系全国范围内首个明确变相“免费领养”行为系销售行为的典型案例,对其他地区处理该类案件有着一定参考意义。若仅从免费收养的商家宣传角度看,领养合同性质类似于赠予合同,受赠人获取宠物所有权,很难被认定为消费者。但办案人员通过对领养合同权利义务的研究,认为该合同实际性质因附带购买行为,已经转化为销售行为。同时,该附带购买行为的金额已经远超过宠物猫的实际价值。
通过案例查找,实践中有大量打着“免费领养”为幌子,实际进行销售或绑定销售的案例。有很多不法商家将“免费领养”的性质与赠予合同相混淆,实际是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侵权行为。本案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通过对《民法典》赠予合同与销售合同性质的比对研究,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该合同的销售性质,对加强此类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价值。
【消费提示】
打着“免费领养”“免费领取”“免费服务”等旗号,实际进行销售活动的行为属于销售行为,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对消费者加强保护。
对于合同制定者的商家来说,格式合同、殿堂告知等条款,很有可能被依法认定无效。若这些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除了该条款无效外,商家还应依法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可以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消费者保护组织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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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延迟闹心 多方协作退定

【案情介绍】
2023年8月21日,严先生在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凯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交纳了20000元购车订金订购一辆奇瑞汽车,但商家迟迟没有发货,提不到车,便不想再购买车辆了,要求退回订金,遭拒绝,现要求宜宾凯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退还所交纳订金。
宜宾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三江新区分会接到投诉后,随即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消费者严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属实。消委工作人员对双方多次电话联系沟通,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在三江中心法务区进行当面调解。
调解过程中发现:双方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但没有约定具体的交车时间,由于严先生订购的是新款车辆,厂家还在生产中,凯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4S店)无法确定严先生的具体提车日期。现严先生因4S店无法确定提车日期,要求4S店退还订金。4S店表示车辆已经向厂家订购,订购成本很高,不同意严先生退全部订金的要求,双方一直僵持不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到场,并建议:双方已经签订了购车合同,如果双方都同意仲裁,可以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经过消委会工作人员和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对双方耐心沟通和调解后,凯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退还严先生所交纳的20000元购车订金,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案例评析】
本案中,双方对车型、颜色、价格等都在《汽车销售合同》内进行了约定,但没有对交车时间做明确约定,交车时间只约定了甲方应在乙方发出到车通知后三日内向乙方确认车辆并办理付款提车手续。但乙方何时能发出到车通知呢?这个最重要的时间节点没有明确,这样会导致消费者非常被动。所以,在签订购车合同时要明确一个大概的提车时间范围,比如:两个月、三个月、半年内等。
【消费提示】
买车时要注意合同中写的是“定金”还是“订金”,只有“订金”才是预收款。
买车尽量选择大品牌、有资质的正规4S店进行购买,买车前充分了解商家的信誉以及实力,只有选择靠谱的商家,那么买车订车的风险才能降到最低。
签署《汽车销售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每一个字,对于看不懂的、模棱两可的条款一定要让销售给你解释清楚,谨防掉入不良商家的文字陷阱。
消费者在买车谈价的时候,销售往往都会给予一定的购车优惠,我们需要把谈好的条件车辆的价格、优惠幅度、售后服务、赠品、提车时间等问题都明明白白写进合同中。
消费者应该科学、理性消费,买车前一定要考虑清楚选中的这款车是否适合自己。避免盲目、冲动消费,如果交完“定金”才来后悔,将会白白损失一笔定金。

来源:宜宾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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