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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春节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楼主| 发表于 2024-2-6 09:4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属地:四川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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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经营者主体和相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春节期间价格监管,优化节日市场消费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江安县市场监管局现对全县各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经营者要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加强价格自律,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三、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不标示或者弱化标识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交易;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四、禁止哄抬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大幅度上涨;不得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和服务价格。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哄抬价格的,可处300万元以下罚款。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全县各经营者主体和相关单位要按本提醒告诫书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要牢固树立“消费者至上”理念,主动规范经营行为,规范服务收费,不擅自随意涨价,切实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营造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来源:江安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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