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在管理中应履行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与物业之间的“桥梁”,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是其主要职责。业主委员会还有代表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确立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关系,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等职责。 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通过一定方式推荐或选举产生,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要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担任,并保证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遵守物业管理公约、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鼓励和支持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业主身份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参与物业管理。然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 拟定业主公约草案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 3. 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 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 定期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6. 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7. 监督共用设施设备的合理使用; 8.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员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业主大会可以制订《业主委员会章程》或者《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对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作出更具体的规定,比如成都市房产管理局颁布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成房发[2007]87号】规定: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提议,拟订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订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九)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三)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十四)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五)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六)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十七)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十八)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九)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十)定期参加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十一)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 (二十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十三)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