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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李四在某家具大卖场购买了一套高档进口沙发售价约为15万元,付完款打印完小票后,随即就找到商场负责人,称其购买的沙发是假冒商品,要求“退一赔三”,商场经理不同意。李四立即拨打了12315消费者投诉电话举报,消委受理了该投诉。在调查中发现,李四在不同的城市同类型的商品,有三次以上同样索赔的行为,熟悉行业标准及如何辨别假冒产品,可以认定为“职业打假人”,那么作为“职业打假人”李四的维权请求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答:对于所谓的“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集团或公司”的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相对于一般知假买假行为,职业打假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对假冒伪劣行为能够起到一种制约、遏制的作用,但也可能产生一些如敲诈勒索、以暴制暴等道德风险或者其他的一些市场秩序上的问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2016年12月12日)中有说明:对食品、药品消费领域,购买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的,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的除外。对于非食品药品消费领域,购买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于不符合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中对于欺诈行为的界定,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李四要求“退一赔三”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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