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散打锦标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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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四川省青少年武术散打锦标赛—竞赛规程

发表于 2015-7-8 23:4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属地:四川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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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时间和地点
  2015年7月16至20日在宜宾江安举行,具体竞赛日期和地点待定(另行通知)。
  二、参加单位
  (一)各市、州。
  (二)有条件的俱乐部、武术学校及社会团体。
  三、竞赛项目
  (一)男子甲、乙组:
  48公斤级、52公斤级、56公斤级、60公斤级、65公斤级、70公斤级、75公斤级、80公斤级、85公斤级,共九个级别。
  (二)女子甲、乙组:
  48公斤级、52公斤级、56公斤级、60公斤级、65公斤级、70公斤级,共六个级别。
  (三)男、女丙组:
  36公斤级、40公斤级、44公斤级,共三个级别。
  四、参加办法
  (一)参赛运动员须按照省体育局下发的《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工作的通知》(川体青〔2014〕52号)要求进行有效注册。
  (二)参赛运动员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合格(包括脑电图、心电图、脉搏、血压),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各参赛队甲、乙组参赛组别不限,亦可只参加其中一个组别的比赛。每队限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
  (四)参赛运动员人数、年龄、组别规定如下:
  1、甲组:1998年1月1日以后至199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男子9人,女子6人。
  2、乙组: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男子9人,女子6人。
  3、丙组:2002年1月1日以后至2003年12月31日前出生。男子限报3人,女子限报3人。
  (五)运动员须按实际年龄参加各组别的比赛,不准越组参赛。
  (六)甲、乙组同一级别中每队分别限报1人(参加48公斤级比赛的运动员,其净体重不得低于:男子45公斤,女子40公斤)。
  (七)丙组运动员在同一级别中每队分别限报1人(参加36公斤级比赛的运动员,其净体重不得低于33公斤。
  (八)以俱乐部、武术学校等社会团体名义参赛的单位必须是四川省武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
  五、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武术散打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二)本次比赛为个人单项及团体赛。
  (三)采用单败淘汰赛制(4人以下采用单循环赛制,不含4人)。
  (四)团体总分名次,采用名次换算分办法确定:各级别第一名至第八名的名次分,分别是:9、7、6、5、4、3、2、1分;第三、四名并列第三名,各计5.5分;第五、六、七、八名并列第五名,各计2.5分。
  (五)男、女丙组比赛成绩不计入团体总分。
  (六)名次并列处理办法:按《规则》有关规定处理。
  (七)运动员比赛着装(短裤、背心)和护裆、护齿,必须符合规则规定,由各队自备。拳套、护头、护胸由承办单位准备。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团体:各参赛队按甲、乙组男、女各10名运动员所获各级别名次换算分之和,计算团体总分,甲、乙组分别录取前八名。
  (二)单项:甲、乙、丙组男、女各级别均录取前八名(第三、四名并列,第五名至第八名并列)。
  (三)男、女各级别参赛人数不足9人时,按实际参赛人数递减1人录取名次;不足3人参赛,不录取名次。
  (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按大会有关规定执行。
  (五)设“新苗人才奖”,评选办法按四川省武术管理中心规定执行。
  七、报名与报到
  (一)各参赛队须通过《四川省青少年体育网》进行网上报名。报名于5月10日开始,比赛前30天截止。报名后不得更改,报名若与本规程报名规定不符,不予编排(不再征求报名单位意见)。逾期报名不再受理。
  (二)裁判员于比赛前3天,各参赛队于比赛前2天分别到赛区报到。逾期报到,不予接待。
  (三)各参赛队到赛区报到时,须交验运动员的以下证明方可参赛:
  1、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本次比赛前15日内有效)。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单据复印件)。
  3、第二代身份证原件。
  4、运动员注册IC卡。
  八、经费
  各市、州代表队(限领队1人、教练员2人、2000年至2001年出生的运动员13人)每人每天交食宿费80元,其余参赛人员费用自理。
  九、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员
  (一)裁判员、仲裁委员和竞赛监督,由四川省运动技术学院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竞字〔2014〕172号《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选派。
  (二)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按《仲裁委员会条例》及《规则》规定执行。
  (三)竞赛监督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按《规则》规定执行。
  十、其它
  (一)运动员必须每场赛前称量体重。
  (二)各参赛单位必须为参赛运动员在所在地办理好体检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比赛期间出现意外事故,均由各参赛单位与保险公司按相关保险规定处理。
  (三)各市、州输送到成都体院竞技体校的学生,凡按省体育局相关规定注册者,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加比赛。
  (四)严禁冒名顶替参赛,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个人和单位参赛资格,禁止该单位参加四川省级各类武术活动两年。
  (五)比赛结束后10天内,承办单位负责将秩序册、成绩册(各5份)和赛区工作总结(2份)上报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并将成绩册(3份)及时寄发给各市、州体育主管部门。比赛结束后一周内,项目管理员负责将秩序册、成绩册的电子文档上报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二、本规程的解释、修改权属四川省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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